佛山市生产废水检测(县浮物SS、氨氮、磷酸盐)-随时可咨询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自行监测项目
生产废水:pH值、县浮物SS、CODcr、COD5、氨氮、磷酸盐、石油类、色度、总砷、总铬、六价铬、铜、镍、镉、锌、铅、汞、总磷、氯化物、氟化物等
工业废气:(粉尘、印刷、喷漆、喷涂、酸雾废气、注塑、重金属废气等)颗粒物、苯系物、总VOCs、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硝酸雾、甲醛、氨、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金属类(镍、铬、汞等)。
污染源废气:(发电机、锅炉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色、颗粒物等
噪声:厂界噪声、发电机噪声。
具体检测项目参考国家排污许可证平台自行监测方案中项目进行检测,可提供相关环保资料给到客服,客服沟通后整理相关检测项目。
自行监测流程
(1)沟通了解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和获得相关环评资料。
(2)顾问提供检测方案和报价。
(3)电话预约时间,提前做好准备,检测人员进行上门取样。
(4)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5)如客户需要,可对报告进行专业解读。
自行监测执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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